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3-10
一、國知局發布《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商標法》自1983年施行以來,歷經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對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商品交易和市場活動秩序發揮了重大作用。在2019年進行商標法修改時,重點主要放在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而當前商標實務中,除了上述問題之外,循環注冊、注而不用、濫用權利等情形也越發嚴重。為解決商標領域存在的上述突出問題,2023年1月13日國知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在現行商標法8章73條的基礎上擴充為10章101條,進行了全方位的修改,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雖然征求意見稿并非最終施行的修訂案,但其起草是國知局在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企業和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調研,并聽取相關部委、司法機關、專家學者意見和建議基礎上完成的 ,能夠充分反映國知局對解決商標領域現存問題的基本思路、主要制度設計及考慮。
二、征求意見稿新增【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
本篇文章主要討論和探析征求意見稿新增的第八十三條【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 。商標搶注是我國商標領域多年來治理的重點,也是品牌商的心中之痛。一直以來,面對大批量搶注、注而不用等行為,權利人常規的處理方式是通過異議阻止注冊,以防止對方商標注冊后的使用,引起市場混淆。盡管根據目前商標行政程序制止搶注的規則,絕大多數惡意搶注的商標都能夠被扼殺于搖籃;但權利人為制止搶注卻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即商標異議、商標訴訟等程序付出的律師費、代理費等均遠遠高于搶注人的注冊成本,這就使得搶注現象依然屢禁不止,權利人不堪其擾?!墩髑笠庖姼濉沸略龅牡诎耸龡l【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第一款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該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賠償數額應該至少包括該他人為制止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若能正式納入修訂案中,或許可以給權利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有力的救濟途徑。
三、相關在先司法實踐
其實在征求意見稿出臺之前,關于惡意訴訟的民事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一定嘗試。2021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艾默生電氣公司與廈門和美泉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原名: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廈門海納百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移平、廈門興浚知識產權事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中,法院明確了單純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屬性,在損害賠償方面,法院基于原告應對搶注商標相關法律訴訟程序產生的律師費作為計算依據,確定了單純的商標搶注行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該案關于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性
該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原告品牌在相關領域、地域已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被告作為與之存在一定競爭關系的主體針對原告品牌進行大量、持續的商標搶注行為,且被告未提交實際使用商標的證據,亦未對其在不同類別上大量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和相關設計創作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其上述行為已經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導致原告不得不通過提起異議、無效、行政訴訟乃至本案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原告的正常生產經營。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原告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反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該案關于賠償金額的計算
鑒于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訴爭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情節、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160萬。在確定賠償金額時特別考慮了兩點。1.被告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在被告一已被行政判決認定其大量搶注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況下,其法人、實際控制人王移平(即被告三)仍然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主體(被告二、四)持續申請注冊,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2.被告行為導致原告不得不提起異議、無效、行政訴訟乃至本案民事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并支出了大量律師費(約112萬),客觀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害。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全國首例在商標搶注實施者并無惡意行使搶注商標權利,也無實質性使用搶注商標的行為的基礎上,僅基于被告惡意批量搶注原告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而認定被告的行為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這無疑給權利人提供了制止搶注的思路,也體現了法院對民事賠償規則的創造性運用。
四、惡意搶注民事賠償條款存在的問題
近日,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彰顯了國家制止商標惡意搶注的決心,若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此條款正式納入商標法修訂案中,將使法律條文進一步細化,權利人不再需要通過反法的原則性條款尋求救濟,可以直接通過商標法的惡意訴訟賠償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條款,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問題。
第一,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是否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判斷。筆者認為在判斷對方的惡意申請注冊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可以參照上述反法案例考量兩個因素:(1)惡意申請注冊使得權利人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通過異議、無效、行政訴訟乃至民事訴訟等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由此對權利人的正常生產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干擾;(2)權利人通過提起異議、無效、行政訴訟乃至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支出了大量律師費等成本。
第二,賠償金額的確定。除了法條中規定的“賠償數額應該至少包括該他人為制止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其余部分的賠償金額按照何種方式確定,在征求意見稿中并未予以明確,這可能導致此類案件最終的賠償僅及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制止惡意搶注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而其他損失因無明確的賠償規則被落空,因此這部分還需要后續進一步予以細化。
五、總結權利人對抗商標惡意搶注的法律救濟途徑
綜上,筆者梳理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的條款——第八十三條【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該條款給權利人提供了應對商標惡意搶注的新的救濟途徑。借此,筆者總結一下權利人對抗商標惡意搶注時,可以采取的幾種法律救濟途徑:
智信禾會在近期的系列文章中,針對《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和實質修改的重點條文進行詳細分析,據此總結在未來處理商標業務時商標權人應著重注意的事項,以期對權利人進行商標注冊規劃、商標使用、商標管理等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