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4-07
從《莊嚴之境》案
小議美術作品與圖形作品認定的側重點及“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問題
春日融融,風長萬物,正是一派“滿樹和嬌爛漫紅,萬枝丹彩灼春融”的繁榮景象,在這個浪漫的季節里,自然有很多人選擇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而婚禮則是這其中的重頭戲了,但婚禮布置卻可能會涉及到著作權侵權問題。筆者將通過下面這個案例對其中美術作品與圖形作品相關著作權法律問題進行一些簡單分享。
原告:域鑒公司
被告:陶某某、趙某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底,因案外人婚禮設計需要,原告域鑒公司接受委托制作了婚禮整體全案設計,后該婚禮按照其設計施工圖進行實施布景并于2020年8月如期舉辦(以下稱婚禮一),原告在朋友圈等公眾平臺就該場婚禮進行了廣泛宣傳。對于該婚禮的設計效果圖,原告于2021年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作品名稱為《莊嚴之境》,類型為美術作品。2020年11月,原告發現網上流傳一組婚禮照片(以下稱婚禮二),照片中婚禮場景與其為2020年8月婚禮所設計的婚禮場景在整體風格、配色以及宮殿、臺階、頂部花藝等元素排列位置等方面基本相同,曾參與婚禮一布景的陶某某、趙某則為該婚禮二現場布置的籌辦人。原告認為,被告陶某某、趙某未經許可惡意剽竊其作品《莊嚴之境》,并通過信息網絡大量發布侵權內容,給廣大公眾造成混淆,已對其聲譽造成巨大影響,彷版婚禮是對涉案作品《莊嚴之境》的使用,該使用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故請求法院判令陶某某、趙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
一、美術作品與圖形作品認定的側重點不同
上述案件核心的焦點之一即為《莊嚴之境》是否為作品,如其構成作品,應為美術作品還是圖形作品。
首先,關于《莊嚴之境》是否為作品,法院認為,《莊嚴之境》系四幅婚禮場地的效果圖合圖,該圖通過對展板、花藝、背景、燈光、大廳頂部的組合,展示了婚禮現場的效果,顯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其次,關于《莊嚴之境》應為美術作品還是圖形作品,法院認為,《莊嚴之境》雖登記為美術作品,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而本案《莊嚴之境》效果圖則是專門為婚禮大廳整體布置、結構裝飾所制作,并非作為一件藝術品進行展示,系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即《莊嚴之境》效果圖應系圖形作品。
《莊嚴之境》在進行著作權登記時雖被登記為美術作品,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效果圖卻被認定為圖形作品,系因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在著作權法中具有不同的側重:圖形作品,通常是根據科學繪圖方法進行繪制,由點、線、面和集合結構組合而成,包含著嚴謹、精確、簡潔、和諧與對稱的“科學之美”,更側重技術性或實用價值;而美術作品其價值在于給人以感官上的視覺享受,本質上是藝術品,展現藝術之美,側重藝術性。具體到本案中,《莊嚴之境》系專門為婚禮大廳整體布置、結構裝飾所制作,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而并非展現《莊嚴之境》作品本身的藝術之美,故其被認定為圖形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圖形作品并不當然只具有技術性及實用價值,如用藝術手法描繪出的外觀效果圖既具有藝術欣賞價值,又兼具實用功能。同理,并不是所有借助藝術手法、美學技巧進行表達的成果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建筑設計圖、地圖、等都借助了美學技巧,但卻展示了科學之美,體現了技術性和實用價值,因此其不是美術作品,而屬于圖形作品。
二、美術作品與圖形作品對于從“平面到立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的認定存在區別
上述案件核心的焦點之二即被告陶某某、趙某籌辦的婚禮二是否侵犯了域鑒公司對《莊嚴之境》的復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而構成復制權侵權的要件包括“接觸并實質性相似”。
具體到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陶某某、趙某參與了原告方婚禮一的籌備,且在趙某的微信記錄中也確認接觸過《莊嚴之境》,滿足“接觸”的要件。而實質性相似要求被控侵權成果與作品本身相同或僅存在細微差別。就《莊嚴之境》作品整體而言,通過對《莊嚴之境》大廳效果圖、婚禮一、二現場的比對來看,除因酒店不同導致場地、環境等不同外,就現場布景整體本身而言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共同籌辦了婚禮二,故共同侵犯了域鑒公司對作品《莊嚴之境》的復制權。
在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之間,關于認定是否構成對二者的復制亦存在一定區別。
就美術作品而言,“從平面到平面”的印刷、復印、拓印、拍照、掃描、上傳或下載等都是常見的復制行為,對于“從平面到立體”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均認為其存在復制,而王遷教授則認為應當“先確定作為平面美術作品表達的‘造型’屬于‘形象’還是‘圖形’,才能準確地界定平面美術作品的保護范圍,并認定是否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受保護的‘形象’可以以平面或立體的形式存在,其平面形式和立體形式之間的相互轉換構成復制,因此對‘形象’可以進行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但‘圖形’受保護的范圍僅限于平面形式,不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簡言之即平面美術作品如體現的是“形象”,則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如體現的是“圖形”則不存在。
綜合來說,就美術作品而言,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從平面到平面”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而“從平面到立體”通說認為亦構成復制,但仍有不同觀點。
就圖形作品而言,與美術作品相同的是,“從平面到平面”的印刷、復印、拓印、拍照、掃描、上傳或下載等都是典型的復制圖形作品的行為,而關于“根據圖形作品構筑實物”即廣義的“從平面到立體”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現行著作權法并未給出明確的指引。目前通說和實踐中,對于根據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類圖形作品施工后形成的工業品,通常不被認定為系對原作品的復制,因為該行為只能實現圖紙蘊含的實用功能,而不能再現藝術美感,例如下面的案例:
如迪比特公司訴摩托羅拉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對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的復制,僅指以印刷、復印、翻拍等復制形式使用圖紙,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進行施工、生產工業產品。因此,被告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而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再如寶家鄉墅公司訴易蓋房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根據工程設計圖所建造的工程實物已經不能再體現工程設計圖中圖形本身,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過程不是一個再現圖形作品過程,而是實現工程設計圖中所蘊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技術方案等的過程,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于復制行為。”
但正如上文所述,還有一些圖形作品本身即運用了美學技術和美化手法,使其在體現設計方案和科學之美的同時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加之隨著社會的發展,對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圖形作品的使用并不僅僅滿足于以平面的方式展現建筑物或工業產品的形式和結構,更在于通過對工程的施工和產品的生產來實現其藝術價值,對于根據上述圖形作品構筑實物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一概予以否定,顯然并不合理。如在本案中,即認定了根據《莊嚴之境》效果圖搭建的婚禮二構成對《莊嚴之境》效果圖的復制。而在九加公司訴金可兒公司二審一案中,二審法院亦認為根據九加公司的圖形作品展臺設計圖搭建的展臺構成了對九加公司的圖形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由此可見,對于上述具有一定藝術美感的圖形作品,根據其構筑實物的行為是否屬于復制,仍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予以否定。對此,筆者認為,亦可采取上文中的王遷教授所述的依據“圖形”與“形象”的區分來進行判斷,即如該圖形作品僅體現了描繪工程、產品技術或實用性構造的“圖形”,則不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如該圖形作品還包括富有藝術美感的外觀“形象”,則可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綜合來說,就圖形作品而言,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從平面到平面”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而“從平面到立體”,通說認為對于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類圖形作品不存在復制,但有部分圖形作品因其亦存在較強的藝術美感而受到相應保護。
婚慶作品根據其特性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圖形作品、攝影作品等,已通過網絡公開并不意味著可以隨便抄襲,無論是婚慶公司用他人設計進行推銷,還是新人拿著網絡圖片找到婚慶公司進行還原,都有可能構成侵權。每個人都要提高知識產權意識,防止出現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