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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漫談——以司法拘留的法律適用及實踐應用為切入點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4-17

                               

                              1節:導語

                              2節:執行啟動與執行流程

                              3節:司法拘留相關法律依據

                              4節:以案釋法之司法拘留

                              5節:結語

                               

                               

                              1節:導語

                               

                              無論判賠額高低,每個案件走到執行階段對于承辦律師而言可能都是一個無法預料結果的盲盒,如何想辦法突破執行難的困局,是值得思考的。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執行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在經濟糾紛類案件中司法拘留具有顯著的威懾效果,原本無動于衷的被執行人,可能迫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壓力而忠實履行判決書中要求的賠償義務。但司法拘留因人身沖突性較強、審批流程嚴格,可能常常被束之高閣而甚少使用。

                              本文以漫談的方式分享律師在執行案件中積累的辦案經驗,以司法拘留的法律適用及實踐應用為切入點,梳理司法拘留相關的法律依據,探究滿足何種要件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拘留;討論司法拘留具體如何審批和實施等問題,并在案例中體會司法拘留是否發揮著有力的催收效果。


                              2節:執行啟動與執行流程

                               

                              關于執行程序的啟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雖然對于經驗老到的律師來說,經過簡單的時間推算,再考慮到法院并未通知對方上訴,就能判斷出判決極大概率已經生效,但承辦律師在啟動執行程序前還是務必要與書記員做好溝通工作。問其是否已經點了判決生效或拿到判決生效的證明材料,否則執行立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律師就需要重復進行立案工作。

                              大部分法院對執行立案程序需要的材料基本要求都差不多,如需要申請執行書、在先判決、委托材料及原被告身份證明等,但不同法院在實踐中有不同的工作習慣,因此在材料要求上可能存在細微區別,此時就需要律師通過提前聯系執行立案庭或瀏覽官方網站等方式對所需材料予以明確,這樣能極大的減少重復工作、缺東少西等問題。

                              另外,撰寫申請執行書也是有一定門道的,關于申請人墊付被申請人應繳納的訴訟費是退還是執行,需要律師在對相關風險了然于心的基礎上結合法院工作習慣、委托人的利益等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確定;關于公告費是退是執,需要與法院和負責公告的機構接洽之后再行決定。

                               

                              執行案件管轄法院的選擇和異地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關于異地執行,法律雖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執行流程繁瑣且耗時較長,對于承辦律師來說或許可以在首次申請執行時就針對具體案件情況對管轄法院進行一個合理的選擇。除了選擇第一審法院之外,還可以選擇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關于法院強制執行流程:

                               

                               

                              關于對被執行人造成強力威懾的幾大限制措施(上述流程已涉及到):

                              1)凍結銀行賬戶:

                              此種限制措施對于有正常經濟往來的人而言有較大的限制效果;凍結賬戶是對被執行人名下多個財產賬戶同時進行限額凍結,期間如有進賬會自動凍結。

                              (2)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費:

                              此種限制措施對于有學齡子女、重視信譽的人威懾較大。

                              整體而言,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是收緊的現狀,主要原因在于當被執行人查詢不到財產時,難以證明被告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針對此種情況,可以另尋切入點,如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通過此種方式也可以達到讓對方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目的。

                              (3)“司法拘留”(下文即將談到)

                              在經濟糾紛類案件中司法拘留具有顯著的威懾效果,原本無動于衷的被執行人,可能迫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壓力而忠實履行判決書中要求的賠償義務。

                               


                              3節:司法拘留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司法拘留的適用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筆者就此條產生一個疑問,如何證明對方屬于“拒不履行”還是真的“履行不能”?畢竟被執行人也不傻,隨時可能轉移財產??梢韵胂笠幌?,當你被別人起訴了高額賠償,不免會心里發怵,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也是可能的,尤其是收到判決之后,這種心理可能會達到巔峰。就此問題最高法的解釋進行了進一步的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拘留的期限和機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關于是否可以多次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關于拘留決定的批準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拘留決定需要“經院長批準”可見實現對被執行人的實際拘留在審批程序上是收緊和從嚴的。實踐中或許可以選擇另外一種方式,例如由承辦法官發送拘留短信通知,通過對被申請人形成威懾力從而促進對方盡快主動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

                               

                              關于執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在執行和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1.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到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能即時、一次性付清賠償款屬于小概率事件,即便如此,我們也要盡力促使對方盡快履行。在此過程中可以根據對案件掌握的具體情況,推測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確定合理的和解金額和和解期限,并了解法官的心態,通過法官促成對方的主動履行,例如不要輕易將和解協議直接提交法院,通過這種方式法官可能迫于審限壓力主動催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和解。

                              2.和解長期履行結案或撤回執行申請后,如對方仍不履行,需要盡快聯系法官申請恢復執行。

                               


                              4節:以案釋法之司法拘留

                               

                              Ø  因民間借貸糾紛,邱某、馮某應向羅某、丘某返還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生效后,法院依申請于201611月立案執行。執行中,因被執行人邱某、馮某拒不履行義務,法院依法查封了其2人名下財產并將其納入失信名單。2017313日,法院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對邱某、馮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被拘留3日后,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為此法院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Ø  經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住所線索,法院對2014年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進行了恢復執行,執行員帶領兩名法警在XX農場對被執行人婁某采取了強制措施:司法拘留15天。拘留剛過1天,婁某的父親立即代其交付執行款XXX元,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被拘留人陳某茂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本案順利執結。

                              Ø  2018329日,經法院執行干警多方努力,姜某根據短信通知內容到法院進行執行談話。執行人員嚴肅釋明并告知擬對其實施拘留,讓姜某幡然醒悟,表示將積極配合履行。

                              Ø  了解到黃某的行蹤后,代理律師當即聯系執行法官,告知其黃某的情況、定位,半小時不到,法院將正在酒樓喝早茶的黃某帶走,對其拘留十五日。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黃某亦無所畏懼,沒有償還任何欠款,看來司法拘留也并非萬能。

                               

                              案件分析

                              從第一、第二個案件可以發現,在常見情況下司法拘留起著有力的催收效果,無論是被執行人本人還是其近親屬都會想辦法盡可能履行判決。

                              第三個案件提供了司法拘留一個可以落地的小技巧,將被執行人約到法院進行談話,如果對方仍不配合履行,則可以當場對之實施拘留。

                              第四個案件體現出司法拘留雖有一定效果,但也并非萬能,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需要考慮風險。該案中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黃某亦無所畏懼,沒有償還任何欠款。該案之外,更有甚之,如果對方手上沒錢、名下無財還不怕坐牢,法院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終本以后,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間、期限、次數的限制。所以,對方的償還能力已經決定了社會經濟風險,在經濟往來時需要科學、理性地考量。


                              5節:結語

                               

                              部分當事人無視司法秩序,對于法院通知置若罔聞;缺乏誠信,將和解作為拖延的借口;行為卑劣,為了轉移財產無所不用其極。如此情形下,除了法官的盡職盡責,律師也可以在執行困境中發現破局的利刃,努力將執行落實到位,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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